| |
| 离婚时,双方都要房子,法院主持竞价解决纠纷 |
|
|
| 日期:2006-11-28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本文知识产权归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转载,否则,我们将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 保护知识产权,让我们一起行动!
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谢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谢某与吴某2000年登记结婚。吴某是上海人,住在上海某郊区农村,谢某为外来打工人员,双方在工作中相识相恋。结婚后,谢某、吴某二人在村里共同建了一栋两层楼房。但后来夫妻双方感情出现危机,2006年3月,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谢某解除婚姻关系。在分割财产时,双方都坚持要居住该房屋,法院多次调解均没有成功。双方还扬言,宁可死人也不让对方居住,双方间的矛盾逐渐激化。法院要求双方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原、被告均不愿付评估费。法院办案人员权衡利弊,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决定当庭采用竞价方式分割房屋。庭审中,由办案人员主持,双方轮番竞价,最终谢某得到住房,谢某补偿吴某房屋折价款X万元。
审理结果:
2006年6月,法院依法判决: 一、 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谢某离婚。 二、 系争房屋归被告谢某所有,谢某补偿原告吴某房屋折价款X万元。 三、 子女抚养。(略)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值得关注之处在于:法院通过当庭竞价的方式决定房屋的归属是否合法恰当。 律师认为:如果夫妻双方均主张取得房屋所有权,法院是否可以采取竞价的方式决定房屋归属,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关于夫妻一以方名义设立独资企业,如果离婚时双方均要求经营该企业的,人民法院可以此采取竞价的方式,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企业经营权,并支付给另一方适当补偿款。
参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如果双方对房产存在争议,法院也可以采取竞价的方式处理。并且运用竞价方式,减少了一般程序中的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当事人再缴费、评估机构评估、送达、异议等诸多环节,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及经济负担,也是一种便民的审判方式。
|
| |
|
| [关闭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