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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另一方主张买卖无效被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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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11-28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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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马某,女,住安徽省某市。 被告:张某,男,住安徽省某市。
原告马某与案外人杨某系夫妻关系。2005年6月,杨某通过中介公司与张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杨某以7.7万元的价格将坐落于某市某村面积为67.5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张某。同月17日,张某向杨某交付购房款7.7万元,杨某向张某交付了房屋钥匙,双方一同到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后张某对所购得房屋进行了装修并搬进该房屋居住至今。
后杨某的妻子马某向市产权产籍管理处提出异议,理由是自己与杨某系夫妻关系,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卖房未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因此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撤销房产交易中心颁发给张某的房产证。05年9月,马某将张某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杨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张某返还房屋。
被告张某认为:当初签订合同时,张某不可能也无法确认杨某是否经过共有人马某的同意,从表面上看,杨某提供了全套的手续,张某理所当然地认为房产共有人均同意卖房。现在被告已经支付完房款,并且已经搬进居住,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且款房已经交接清楚,应视为该房屋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原告马某以房屋买卖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夫妻共有财产的共有权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因其侵权责任主要是杨某未履行夫妻间的告知义务,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所致,被告张某未实施侵害行为,不应承担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杨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丈夫擅自卖房,妻子是否有权要求买房者偿还。 律师认为:杨某与张某所签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已实际履行。由于该房屋产权证产权人登记在杨某个人名下,杨某在中介公司登记出售该房,并通过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张某有理由相信该房产权人有权出售该房。在该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既未违约,亦未实施侵权,依据有效合同取得财产,不应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责任。因此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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