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经典案例电子书 >> 财产及债务承担篇 >> 正文
夫妻以一方名义出售房屋,另一方主张房屋买卖无效,法院如何认定?

日期:2006-11-28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本文知识产权归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转载,否则,我们将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 保护知识产权,让我们一起行动!

案情简介:


原告: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徐某A,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系原告岳父
被告:张某,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系原告岳母
被告:陈某,男,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5年与被告徐某A、张某之女徐某B结婚,1999年共同购置本市浦东某处房屋一套。2004年12月,徐某B背着原告委托被告徐某A将此房擅自转卖,并在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过户手续。原告发现后,为防止共同财产被转移或减少带来的损失,故起诉要求法院宣告第一、二被告转卖给第三被告陈某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被告一、二辩称,徐某B(现已身故)生前与原告夫妻感情和睦,根据常理,出售房屋无需夫妻双方再签订协议。产权证仅登记在徐某B一人名下,在买卖合同中也无需原告签名。现房屋系按市场价格出售,买方也交纳了税款及相关费用,故买卖合同有效,不同意原告主张。


被告三辩称,其作为购买方从产证上无法获知徐某B的婚姻状况和系争房屋共有状况,无法推断徐某B的售房行为是否擅自,也没有义务了解以上情况。现被告三通过正当合理合法的手续购房,交易已全部完成,故不同意原告诉求。

审理结果: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05年3月以(2005)浦民一(民)初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徐某B售房行为是否无效,而非在于徐某B是否擅自售房。法院认为,共有财产处理需征得双方协商一致,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财产,应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其他共有人的损失,应向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追偿。本案被告三购房程序合法,购房无过失,且支付了市场价,属善意取得。原告要求确认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转卖房屋是否无效,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衡量:
其一,购房方是否主观存在恶意,比如,是否系夫妻一方亲属、同事、足以知道售房一方的婚姻状况;
其二,是否支付了市场对价。若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房,一是显失公平,二是难以体现购房方属善意取得;
其三,是否办理完毕过户手续。若已办理完毕过户手续,交易行为已完成,对于法院结合案情考虑定案结果是有一定影响的。

 
上一条新闻:
下一条新闻:
[关闭窗口]
本站服务
· 贾明军主任简介
· 吴卫义律师简介
· 赵宁宁律师简介
· 王小成律师简介
· 陆颖律师简介
· 徐洁律师简介
· 朱永香律师简介
· 付忠文律师简介
· 王悦建律师简介
· 200-500面谈咨询
· 离婚调解服务
· 案件代理服务
· 网上预约咨询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