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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重大财产变动需要夫妻双方一致同意,任一方不可私自处分和决定

日期:2006-11-28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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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女,住浙江省淳安县某区。
被告:淳安县公证处,地址:淳安县某区某路某号,法定代表人:XXX,职务:主任。
被告:淳安县农村商业银行,地址:淳安县某区某路某号,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行长。


原告王某与丈夫江某结婚多年,但是二人经常吵架。2003年12月17日,妻子王某拿着两人共有的10万元,以自己名义存到银行,存单一直自己保管。


江某担心离婚时分财产会吃亏,于2004年2月6日,拿了妻子的身份证,跑到淳安县公证处,称妻子出国务工,存单遗失,密码也忘了,要求办一份存单遗失声明书公证。当天,江拿着公证书和夫妻俩的身份证,到淳安县农村商业银行办存单挂失手续。


银行看到是丈夫给妻子办事,遗失声明又有公证书,银行很快为他办理了挂失手续。同月24日,江某拿到补发的新存单,取走了所有现金10万余元。
发现存款被取走无法要回后,2004年11月15日,王某把银行和公证处告到了淳安法院。要求两家机构连带偿还被冒领的存款10万元。

审理结果:


淳安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县公证处无需承担责任,银行办手续时审查不严,应承担王某存款被冒领的所有责任,赔偿存款本金和利息共100580.1元。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析:


考虑到处理日常家务时,夫妻间不可能事事都要对方授权,因此法理上有夫妻间“家事代理权”的概念,规定在处理普通家务时,夫妻可互为代理人。平时,第三方和其中一方打交道即可,如另一方后来以未授权为由反悔,以前的法律关系仍然有效。


但这只限于日常家务的“家事代理权”。在涉及重大财产时,《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法律都有规定,如涉及家庭重大财产处理,夫妻的单方行为并不能必然代表另一方,要生效,需要经过另一方特别授权同意。


特别的授权,在车辆、房地产、股票等不动产和证券的买卖过程中比较常见。在处理这些事务时,如果夫妻只有一方出面和第三方打交道,就需要第三方留神了。应要求对方提供另一方经公证过的授权委托书,签约时,应让夫妻双方到场。


本案中江某挂失的10万元存单,事涉夫妻的重大财产,银行当时只看了两人的身份证和公证书,没让江某出示王某的授权委托书,是最后败诉的主要原因。公证处现在一般只公证文书的真实性。江某写的声明书,签字和印章都是真实的。小江拿到公证书做什么,公证处不能预测,因此他们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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