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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期间,女方放弃继承父亲遗产,是否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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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11-28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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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姜某,男, 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岳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原、被告1994年登记结婚。2000年5月女方父亲去世时,在市内留有住房一套,至今都未继承分割,一直由女方母亲居住。2005年12月16日男方起诉离婚,24日女方即以公证的方式放弃继承该房产,2006年2月两人调解离婚。离婚后,姜某以放弃继承的房产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由女方继承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等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放弃行为无效。
岳某认为放弃继承父亲财产,无需征得原告同意,且继承遗产与否,并不影响其应尽的义务,其放弃继承的行为应是合法有效。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岳某的放弃行为,虽然会影响到原告可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少,但这只涉及被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却不涉及被告对原告法定义务的履行,应属合法有效,且在双方离婚时被告并未实际取得可继承房产的份额,故原告要求分割上述房屋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姜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姜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女方离婚期间放弃遗产继承是否有效? 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权人是从继承开始时取得了继承权,被告于其父去世之日就取得了继承权。继承权是可以放弃的。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无须经他人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而此案中女方放弃遗产继承权,并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共同财产,虽放弃行为的后果会影响到男方离婚时可能少分得财产,但不能以此为由抗辩女方的放弃权利,女方放弃遗产继承权,是依法处分个人权利,无需征得他人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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