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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期间,女方擅自转移巨额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将如何处理该部分被转移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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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11-28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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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苏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王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原告苏某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5年2月,王某和苏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双方诉至法院后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经查,双方婚后共同财产为一处房产,价值为27万元,还有股票、家电、金银首饰等。另有8440元的家庭债务。庭审过程中,苏某提出双方出现感情危机时,女方曾将巨额存款提走,法院经过查证,查明从2005年2月5日至3月4日期间,王某曾先后从多家银行提出存款共计28.2万元,还曾经分两次在某证券营业部通过银行转取7.1万元。法院要王某说明这笔钱的去向,王某称这些款项都已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支出,已经不存在了。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在双方离婚期间,被告王某分两次取走夫妻共同财产共计35.3万元,并称该笔钱款均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法院认为,家庭日常生活支出一个月内花费35.3万元,显然不符常理,被告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钱款的合理取向,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考虑到王某提取的现金数额巨大,已远远超过原、被告现存的财产,在分割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时,王某可以不分。法院一审判决:一处房产、股票、家电等归苏某所有,婚后共同债务8440元,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以及对这种行为如何处理?
律师认为:原告通过被告的银行存取款证明被告曾在离婚前取走35.3万元,被告声称该笔钱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已经全部花掉了。但是从常理角度讲,一个家庭在无重大支出的情况下,一个月花费35.3万元显然是不正常的,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由此,本案法院判决剩余夫妻共同财产全归原告所有是有法可依的。 律师提醒:离婚期间擅自转移夫妻财产,是违法行为,要收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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