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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丈夫赠与情人13万,妻子要求返还,法院如何判决?

日期:2006-11-28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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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董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张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黄某与董某1987年结婚,婚后有两个孩子。2002年,黄某辞去单位工作开始创业。2004年5月,妻子董某女士发现黄某先生与原单位的一名女职工张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遂与其离婚。两个月后,双方心疼仍在读书的孩子,便又复婚。但后来,董某知,黄某曾经在夫妻存续期间通过各种方式先后赠与张某13万元。此后,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2005年11月23日,董某在单位办公室和黄某、张某为13万元的钱款发生了争执,董某将对话作了MP3的全程录音,但录音中张某始终称只收到黄某赠送给的10万元。
2005年11月29日,董某型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返还13万元。


被告认为:董某的录音内容不实,不能作为证据,她是受到了董某的胁迫才会这样说的。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证据规则,被告黄某对原告董某提交的录音证据有异议,然而法院通过委托鉴定已明确该录音未经剪辑,且张某所称的录音内容受到胁迫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也未发现董某女士采用非法手段取得录音内容,故该录音应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因张某在录音中始终称只收到10万元,并且原告董某也并未有其他证据证明黄某赠与张某13万元而不是10万元。因此法院对董某要求张某返还13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10万元。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赠与张某的财产,董某是否有权要求返还。


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系争10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数额巨大,对该笔欠款的处分应由双方共同协商处理,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分。黄某私自将其赠与他人,其行为损害了董某的合法权益,应认定其赠与无效,董某有权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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