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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私自将中奖彩票赠与他人,法院认定赠与行为无效

日期:2006-11-28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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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高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陈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原告高某与被告陈某原系夫妻关系,2005年6月16日双方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领取了离婚证。2005年10月,高某从朋友处得知陈某在2005年5月28日购买了一张福利彩票,中得奖金8万元,但是在双方协议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陈某并未告知高某中奖这一事实,并且在2005年6月3日将该彩票无偿赠予好友马某。陈某与马某签订了赠与协议,并办理了公证手续。得知这一情况后,高某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于2005年10月1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支付高某6万元。


原告高某在诉状中称:被告陈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彩票中得奖金8万元,但是被告却在双方离婚期间私自将该彩票无偿赠予他人,被告的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该奖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且因为陈某的私自转移行为导致原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原告要求多分得该部分财产,被告应支付原告奖金总额的75%即6万元人民币。


被告陈某辩称:当初赠与马某彩票时,其并不知道彩票中奖,现在被告与第三人马某已经办理了赠与公证手续,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奖金也已由马某领取,被告并未领到奖金,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得知彩票中奖信息时,夫妻双方正在协议离婚过程中,为了不让原告高某分到这笔奖金,陈某将彩票无偿赠与马某,双方办理了赠予公证。领取离婚证后,马某将彩票奖金还给了陈某。


法院认为:被告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奖金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告在得知彩票中奖后,私自将彩票赠与他人,被告的这一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是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其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因陈某是在双方协议离婚期间私自将奖金无偿赠予他人,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观故意,应少分得部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返还原告5万元。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律师认为:被告的赠与行为无效。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奖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大额财产的处分要经过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况且本案被告陈某是为了规避财产分割而将彩票赠予马某,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被告与马某的协议虽然经过公证,但是双方的赠予行为在法律上仍是无效的。 法院作出如上判决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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