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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购房给“二奶”,妻子要求返还,法院如何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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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11-28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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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殷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薛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原告殷某与姜某系夫妻关系。姜某是一家建筑公司经理。2003年8月,姜某在一家舞厅认识了薛某,两人之间关系迅速升温,后双方租房秘密姘居。2005年3月份,姜某以薛某的名义买了一套建筑面积102平方米的商品房送给薛某,购房款96万全是姜某出,房产证上的所有人名字是薛某。同年5月份,姜某的妻子殷某得知姜某有外遇,并掌握了姜某为薛某买房的证据。5月底,殷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薛某归还姜某送给薛某的房子。
薛某则认为,此房属于姜某赠送给薛某的,姜某作为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赠与行为是有效的,不得反悔,因此不同意归还房子。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姜某在未同殷某商量的情况下,私自处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行为侵犯了共有人的合法权利,应认定为无效。2005年8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系争房产。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姜某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被告是否应当返还房子? 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就意味着夫妻任何一方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对重要财产的处理应当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会因侵犯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而导致行为的无效。
本案中姜某赠与薛某的财产价值高达96万元,对巨额公有财产的处置行为必须征得共有人殷某的同意,而姜某没有征得,故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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