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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擅自卖房,法院判决买卖无效

日期:2006-11-28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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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于某,女,住山东省某市。
被告:王某,男,住山东省某市。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3年8月,王某和于某经法院调解离婚。法院制发的民事调解书中第4项确定,共有房产楼房4间,其中南1间归王某所有,北一间归于某所有,门厅、厨房、厕所、书房双方共有,调解书一共3页。2003年5月,王某将房屋卖给了他人,为了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王某找了一个打字社将调解书中的第4项(第2页)关于房屋所有权的处理内容变造为房产全部归其本人所有,并将变造后的调解书提供给房产交易部门,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所得房款全部用于还债和日常花费。


于某得知房屋被卖后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房管部门已经发放给买房人的房证。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王某擅自更改法院调解书,构成了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王某未经共有人于某的同意,通过篡改法律文书的方式将房产卖与他人,该买卖行为无效。2005年2月2日,法院判决予以撤销。事后,因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故同年4月30日,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共同共有的房屋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共有人出卖共有房屋必须经过另一方共有人同意。王某在卖房前并未与于某协商一致,取得于某的完全同意。在此情况下,王某变造法律文书进行过户,王某的这一违法行为损害了房屋共有人于某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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