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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让前妻探望儿子 丈夫被法院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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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11-29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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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林某,男,住厦门市某区。
原告杨某与被告林某原系夫妻关系,2004年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在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中,对孩子的抚养权作了明确判令:七周岁的孩子由被告林某抚养,但是杨某有探望孩子的权利,杨某可以每月第三个周六、周日带孩子回家,周日晚九点之前,杨某须将孩子送回林某住处。
离婚后,杨某即到上海工作,因为探望孩子不方便,杨某向法院申请要求每年的寒、暑假接孩子到上海居住。法院认为杨某的请求合理,便判决支持了这一请求。法院判决后的第个暑假,杨某将孩子带到上海居住了一个月,但是自此以后,林某便以各种理由拒绝杨某带孩子到上海。
多次协商未果之后,杨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庭法官多次给何某打电话,并对其劝说,但林某始终将孩子藏起来,不让杨某与孩子见面。后执行法官通知林某到法院,林某拒不到法院,执行法官要上门解决问题,林某以出差为由拒绝。 最终法院认为: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权利。夫妻离婚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依法享有探视权,这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不得剥夺。林某妨碍杨某探望孩子的做法有悖法律规定。并且,林某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文书,情节恶劣,法院依法对林某处以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值得关注之处在于,法院对林某处以司法拘留15日的做法是否恰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本案,林某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而拒不履行,其行为已经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林某处以司法拘留,合法合理。
律师提醒:法院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必须履行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否则法院可以以妨害司法审判程序,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为由对其进行采取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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