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法院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六个月内,原审原告又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法院并非绝对不受理 |
|
|
| 日期:2006-11-29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本文知识产权归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转载,否则,我们将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 保护知识产权,让我们一起行动!
案情简介:
原告:于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郑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原、被告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没有共同财产。2005年3月,于某曾向某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诉称,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矛盾逐渐显现,双方争吵不断,并且双方婚后只有很短时间居住在一起,大部分时间原告居住在自己父母家中。现在原、被告夫妻感情已荡然无存,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被告辩称,夫妻感情尚可,并未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间并无根本性分歧和矛盾,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因此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判决生效后,原告继续居住在父母家中,被告曾要求原告回家居住,均被原告拒绝。后来被告便每天都到原告父母家中大吵大闹,严重影响了原告及其父母的正常生活。
2003年6月,于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称,法院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感情非但没有转好,反而因被告经常到原告父母家中吵闹而更加淡薄,现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审理结果:
法院受理了该案,法院认为:第一次诉讼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原、被告双方感情并未出现好转。相反,被告多次到原告父母家中大吵大闹,影响了原告及其父母的正常生活秩序。现在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2003年7月,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于某与被告郑某离婚。
被告郑某表示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原告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仅三个月又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一审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作出离婚判决,违反了有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原告不得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规定。因此原审法院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离婚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上诉人(一审被告)又多次到被告父母家中吵闹,影响了他人正常生活秩序,这可以认定为出现了新的情况,在此情形下,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不受六个月的限制。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03年10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于某是否可以三个月内再次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1款第7项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确实原告再次起诉要受到六个月的时间限制,被告也正是依据这一点认为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离婚判决。但是被告忽略了此条规定的前提条件,那就是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确实在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如果出现新情况、新理由的则不受此条规定的限制。
本案中,被告到原告父母家中的吵闹行为可以认为是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新情况和新理由,故法院认定原告可以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并作出离婚判决。
|
| |
|
| [关闭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