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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前妻生活资助费,赖账前夫被拘十五天

日期:2006-11-29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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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徐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原告杨某与被告徐某原系夫妻关系,2005年7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到法院离婚,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依法出具调解书。在调解书中,双方约定:杨某婚前个人财产热水器、音响、功放机等,归女方所有;徐某婚前个人财产冰箱、彩电、电子琴等,归男方所有,婚后共同财产电脑、微波炉、照相机等归徐某所有。另外,在调解书生效后30日内,徐某一次性给付杨某“生活资助费”1万元。双方对调解书中的条款均表示认同,并当庭签收了该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随即产生法律效力。


在接下来的一个月内,杨某多次要徐某支付该一万元补助费,但是徐某以各种理由推托。无奈,杨某向法院执行庭法官求助。法院执行庭法官了解后,对徐某进行了大概了解,发现徐某完全有能力支付该一万元,其拒不支付只是为了让杨某拿钱不痛快,并且希望最好把这笔钱“托黄”。了解到这一情形后,法官多次联系徐某,并向其发出了履行“离婚调解书”承诺的通知,但是徐某对此没有任何反应,仍然不支付杨某一万元经济资助费。

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徐某有支付能力,却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其行为是对法律的蔑视,根据其情节,法院依法裁定对徐某处以15日司法拘留的处罚。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中,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一经双方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它同法院的判决书一样,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任何当事人都必须履行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否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刑法的规定,法院可以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的当事人处以罚款、拘留的惩罚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法院还会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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