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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前丈夫临阵脱逃,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离婚

日期:2006-11-29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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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梅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李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梅某和李某于1995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第二年7月领结婚证书,同年12月生下一子。婚后15天,因生活琐事二人发生争吵,李某动手打了梅某。此后,李某多次打骂梅某。 1997年11月为家庭琐事将梅某打晕,后被送回了娘家。后经劝解梅某回到家中,不多久李某又开始打梅某,逼得梅某喝农药自杀,后经积极抢救,脱离生命危险。20年来,李某对梅某的打骂没有停止过。梅某一直觉得孩子还小,所以一直忍受着李某的家庭暴力没有离婚。


2005年10月,丈夫因为琐事又用自来水管子打梅某,梅某无法再忍受遂向上海某区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被告辩称:夫妻双方感情没有破裂,被告承认因为自己脾气急躁,有时会动手打原告,但是每次被告都觉得很后悔,并向原告道歉,被告十分珍惜双方之间的感情,因此不同意离婚。


法院受理后主持双方进行了两次调解,均未成功。此后法院通知双方定于2005年11月28日上午九点开庭。但是被告无正当理由没有出庭。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应诉,法院视为被告对原告的主张和请求予以认可。2006年2月,法院缺席判决:准予原告梅某与李某离婚。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值得关注之处在于:被告开庭前临阵脱逃,法院将如何处理?
律师认为:缺席判决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故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仍不中止案件的审理,而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诉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院在缺席判决之前,要审查下列两个方面: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等是否已经严格依法送达给了缺席的当事人;被告是否有足够的答辩期。如果上述程序都合法,被告又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法院就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律师提醒:出庭参与诉讼既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都应积极出庭参与诉讼,否则只会产生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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