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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案件如何合理地少交诉讼费从而维护当事人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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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11-29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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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毛某,男,33岁,住上海市卢湾区。 被告:章某,女,30岁,住址同上。
原、被告于1996年大学学习时自主恋爱,1997年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双方关系尚好,但从1998年始,双方因琐事磨擦不断,导致夫妻感情失和。自1998年4月,双方开始分居至今,期间,夫妻没有共同性生活。2003年8月12日凌晨一时许,原告与一异性在租房内独处,被告前往并要求原告开门,原告拒不开门,后原告报至110求助。同年9月,原告委托我站贾明军律师诉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应诉时称,原告提出离婚的真正原因,是原告有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不和。
审理结果: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进行了案件的审理。在开庭调查辩论后,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作出(2003)卢民一(民)初字第33XX号民事判决书: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财产分析(略); 三、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被告各承担一半。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析:
本案原、被告将大量钱款投资用于房地产,除银行存款外,在上海各区县购买了十余处房产,价值人民币总和在一千万元以上,若按此标准收费,仅诉讼费一项就约十万元。
为了使原、被告少交诉讼费用,代理律师建议原、被告在离婚前先就共同所有的十余处房产进行分割,对于有争议部分可以由法院裁决,没有争议部分可以协议解决。因房屋涉及涨价因素,有时双方对于现值不能达成一致,此外涉及银行还贷等诸多因素,方案虽然出台了,但实际操作起来十分的复杂和麻烦。但最终,双方对于共同房产达成了一致协议,法院就房产之外的问题进行了处理,为当事人合理合法地避免了十余万元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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