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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冒昧上诉,形势不利撤诉降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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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11-29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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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上诉人:田中某某,男,46岁,日本籍,住日本国东京市。 被上诉人:陈某,女,37岁,现住上海市卢湾区。
上诉人、被上诉人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在上海市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处登记结婚。2001年至2004年,上诉人分七次向被告共计汇付了350余万元人民币用于在上海购房。2004年5月,二人在日本国办理离离婚届协议离婚手续。2004年8月,上诉人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向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被上诉人给付离婚财产分割款330万元人民币。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以2004卢民一(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2005年初,上诉人不服卢湾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将本案予以发回重审或予以改判。
审理结果:
2005年3月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 一、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上诉案件受理费用26510元,减半收取13255元,由上诉人负担。
案情争议焦点与处理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要求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要求是否有依据。我集团律师接受上诉人的委托参与上诉诉讼。在代理上诉案件的审阅卷宗中,上诉人的代理人发现上诉人曾在2004年5月,向被上诉人出具收据一张,该收据载明“今收到顾某某离婚协议款110万元人民币”。经代理人询问委托人即上诉人,上诉人表示该收据虽为其亲笔书写,但实际上没有收到。但上诉人又提供不了实际未收到的证据,也提供不了该收据为在被上诉人胁迫下而书写的证据,因此针对本案实际情况,结合二审即一中院法官的调解态度,上诉人认为,此案上诉胜诉机率为零,二审撤诉,可以为委托人减少13000余元的不必要费用,故建议其撤诉。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代理人撤诉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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