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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局把关不严颁发离婚证,事后补充证据,法院不予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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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11-29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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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女,住河南省某县。 被告:河南省某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局长。
原告刘某与第三人赵某于1998年8月登记结婚,无子女。2003年9月,经医院诊断,原告患脑梗塞、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急性肠炎等多种疾病。2003年10月,赵某、刘某到县民政局以男方无钱给女方看病,女方提出离婚为由申请离婚登记,办理离婚证时,刘某正处于病重期间,由赵某的妹妹搀扶着到民政局。民政局工作人员看了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之后,就给双方制作了离婚证,刘某由赵某妹妹手把手地在声明书上摁了手印。双方领取离婚证,婚姻关系解除。
2004年1月,病情好转的刘某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刘某以民政局工作人员在办理离婚证时没有仔细询问双方的意见,没有审查双方的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双方当时根本未签署离婚协议书)并且原告是在他人手把手地摁手印的情况下,即为双方颁发离婚证,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属于程序违法,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民政局颁发给双方的离婚证。
被告在接到诉状后,立即向第三人赵某补充收集了相关证据并提交法庭。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县民政局具有办理离婚证的法定职权,但办证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认真审查核实当事人双方提供的有关材料,询问离婚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审查有无规避法律和逃避法定义务的行为。本案被告未认真审查离婚申请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提交询问离婚申请当事人询问相关情况的证据系被告在庭审后向第三人收集,且在处理表、申请书和声明书上,由赵某之妹拉着原告的手按手印,故被告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程序违法,原告刘某要求撤销离婚证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中虽然当初颁发离婚证时,民政局的工作人员未询问当事人的意见,但是民政局后来从第三人赵某处补充了相关证据并向法庭提供,法院为何不认定民政部门事后补充的证据呢?
律师释疑: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大多是其行政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这些文件作为其工作人员办理业务时的“痕迹”用来在法庭上证明行政机关是按照规定的程序来操作的。因为如果行政工作人员依法定程序办事,那么在办理完具体业务时,这些证据就得以形成并固定。如果事后再补充,只能说明行政工作人员当初没有按程序办事,没有留下应有的“痕迹”,因此法院对行政机关事后补充的证据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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