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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不让看孩子,前夫便拒付抚养费并阻挠法院强制执行被拘留

日期:2006-11-29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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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郑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原告吴某与被告郑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2004年双方感情出现问题,吴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儿子由吴某抚养,郑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郑某可以每月单周周六探望儿子。


判决生效后,吴某于郑某因为探视权执行的问题经常发生不愉快,到后来,吴某便不让郑某探望孩子。后来郑某想出对策——不支付抚养费。郑某认为:是吴某先不履行法院判决,不让自己探望孩子,所以自己采取不支付抚养费的做法无可非议。双方便一直这样僵持。


2005年8月,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某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法院判令郑某应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支付孩子抚养费。


但是郑某没有在意法院的这一判决,仍拒不履行。吴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庭法官前去强制执行,郑某便以暴力抗拒执法,并试图鼓动他人围攻执行法官。后来执行法官拨打110报警才防止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法院裁定:


针对郑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并暴力抗拒执法的行为,法院认为其严重扰乱了司法审判及执行程序,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对郑某拘留10天的裁定。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被告郑某由于没有法律意识,简单地将两个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混同在一起,并且暴力抗拒执法,终被司法拘留。


本案吴某拒绝郑某行使探望权虽然也是不履行法院的判决是不正确的,但是郑某不能以拒付抚养费的方式来对抗,因为探望权的行使和抚养费的支付是两个法律关系。对于吴某拒不配合郑某行使探望权的行为,郑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障自己的探望权,而不能用拒付抚养费的办法来对抗,更不能暴力抗拒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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