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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决离婚后八年,妻子出现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如何判决?

日期:2006-11-29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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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田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陈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田某与陈某1991年登记结婚。此年双方生育一女。陈某肢体残疾,行动不便。结婚后不久,田某认为陈某不会赚钱,双方经常为此发生争吵。后来,田某丢下丈夫和女儿离家出走,从此杳无音讯。


1997年5月,陈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公告送达,被告田某仍未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判决双方离婚,但未对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005年10月,田某在离家出走八年多后回到家中。同年11月8日,田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其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某区的房产一套。


被告陈某辩称:双方离婚已经八年,原告现在才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田某和被告陈某婚姻存续期间建造的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双方共有。原、被告双方离婚时未曾分割,原告可依法主张对该共有房产的部分权属。被告陈某提出原告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观点,因离婚判决是在田某缺席的情况下做出的,系争房屋未曾分割,原告从未明示放弃对该共同财产的权利,故原告并未丧失诉讼时效。因被告陈某系残疾人,生活困难,因此可对被告陈某酌情予以照顾。法院判决:系争房屋总价值84万元,房子归被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折价款人民币 40万元。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在法院缺席判决离婚八年后,女方能否再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原告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相关文书,如果被告仍未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双方离婚,但是不会涉及财产分割。财产分割问题要等下落不明一方出现后,再另案起诉。


本案完全符合上述规定,虽然已经缺席判决离婚八年,但是原告仍有权要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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