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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受理案件后,另一方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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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11-29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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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梅某,女,住上海市虹口区某某路X室。 被告:姜某,男,住上海市虹口区某某路XX室。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3年7月13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在此之前的2003年6月11日,双方对夫妻财产的分割进行了约定并签有书面协议。根据离婚协议,被告应给付原告现金10万元以及其名下股票市值的一半。现被告不履行该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现金10万元以及被告名下股票2003年6月11日股市开盘价市值的一半,123690元。
被告未作答辩。并且经过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被告拒不出庭应诉。
审理结果: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开庭审理。因被告姜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法院无法调解。
法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姜某向原告梅某支付人民币10万元以及股票折价款123690元,共计:223690元。 二、本受受理费由被告姜某承担。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析:
本案值得注意的就是法院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处理方式,被告姜某经法院传唤拒不到庭,法院依法作了缺席判决。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31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律师提醒:在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利。按时出庭应诉、举证期限内按时举证… … 不能意气用事,否则只能自己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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