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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不判离六个月内又起诉,法院误受理后原告要撤诉,法院能否支持?

日期:2006-11-29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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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男,住山东某县。
被告:贾某,女,住山东某县。

原告王某与被告贾某系夫妻关系。2003年12月王某向A县B基层人民法庭起诉与贾某离婚。当月B法庭判决不准予王某与贾某离婚。2004年4月王某又向A县法院起诉离婚,由于王某起诉时未告知前次起诉之事实,A县法院立案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案件主审法官查明王某的起诉是在前次判决之后的六个月内,且无新情况、新理由,其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同时,王某也得知自己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立即向法院申请撤诉。


王某申请撤诉是因为撤诉与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王某撤诉成功,那么他可以在2003年12月之后的六个月即2004年6月再次起诉离婚;如果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王某则要等到2004年10月才能再次起诉,因为此时六个月的起算点是2004年4月而不再是2003年12月。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应当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而不是允许王某撤诉。2004年4月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当事人有权撤诉,法院为何不允许?
律师释疑:撤诉和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法律后果,上面已经分析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9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这两条是强行性法律规范,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与当事人的选择权发生冲突时,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自主调整,自行协议解决问题。


本案中,尽管撤诉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撤诉也有权不撤诉。但是这都是在通常的诉讼中的处理方式,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自然要遵守法律强制性规定了。因此本案法院依法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而不是允许王某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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