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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子用丈夫手机上的短信做证据起诉离婚,短信证据能否被法院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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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11-29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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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岳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姜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原、被告1999年结婚。当时姜某的事业处于低谷,岳某给予姜某很大的支持,2000年姜某的事业步入正轨,并呈现出上升趋势。但随之姜某也发生变化,经常深夜一两点才回家。刚开始,岳某还以为丈夫生意忙、在外应酬多,并不在意。2000年以后,岳某发现丈夫与某酒店的女服务员江某关系密切,对方经常在深更半夜打电话到姜某处,岳某同时还在丈夫身上发现江某住处电费和电话费清单。2001年至2003年,岳某发现丈夫又先后与肖某、郑某等多名女子保持着较密切关系。
2004年,岳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丈夫同多名女子往来交流的短信作为证据,以证明丈夫在外与多名女子关系密切。 被告未作答辩。
审理结果:
法院受理后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就离婚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2004年8月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一、 原告岳某与被告姜某离婚。 二、 财产分割。(略) 三、 子女抚养。(略)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虽经双方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就此解除婚姻关系。但是本案反映的另外一个问题也值得关注,即手机短信能否成为法院采信的证据?
律师认为:手机短信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易修改性、闪存的封闭性等特点,同时手机短信不容易被攻击,因为通常手机的短信内容是不能更改的。当事人要想将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使用,首先要保证手机短信不被删除,并且尽可能将手机短信的内容固定,可以到公证处进行公证,由公证人员将手机短信的内容摘录下来制成书面文件,那样就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了。
律师提醒:在公证的时候,要注意将手机的品牌和型号记录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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