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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诉讼被告当庭反诉要求给付扶养费用,法院如何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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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11-28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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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男,38岁,法国国籍。 被告:徐某,女,30岁,现住杨浦区兰州路12XX弄XX号203室。
原、被告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在认识不到三个月后,原、被告于2001年4月2日在上海领取结婚证,婚后因双方性格、生活习惯差异太大等原因,争执不断,2002年8月,被告从法国回国后,双方正式分居。
2003年8月2日,原告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原、被告结婚后,虽因小事争吵不断,但夫妻感情尚可,不到非离不可的地步。如果原告坚持要离,需向被告支付青春损失赔偿费五十万元。
被告一并反诉:因在法国生活不习惯导致身体不适,遂于2002年回国。回国后四处求医,且积极寻找工作,但因身体原因未被任何单位录用,生活来源没有保障,只得靠亲朋好友、父母接济,并向亲戚借了五万元生活费,因此,要求原告给付扶养费,并共同承担五万元债务。
审理结果: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 于2003年8月20日以(2003)杨民一(民) 初字第18XX号作出调解协议,以判决书形式判决如下: 一、准原、被告离婚; 二、离婚后,现在原、被告各人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三、离婚后,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经济补偿费人民币七万元整; 四、离婚后,原、被告各自自行解决居住; 五、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1) 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法院应否准予其离婚; (2) 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其五十万元是否成立; (3) 被告当庭反诉索要抚养费是否成立。
沪家所律师在接受原告委托后,经过认真细致地了解与分析,向法庭发表代理意见时明确指出:第一,原、被告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原、被告相识不到三个月,在被告的强烈要求下领取的结婚证,不排除被告急迫结婚的功利因素。与原告结婚后,虽后来赴法国生活,但看到原告居住的实际情况及生活、工作情况后,即感到不满,不如自己的想像。此后,双方一直争吵不断,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后被告遂即离开法国回到上海,双方开始分居。第二,造成婚姻破裂的原因在于原、被告结婚的基础并不牢固,双方并必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不适应法国生活环境,语言障碍始终不能克服,双方又没有共同语言,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分手。 其次,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其五十万元不能成立。根据婚姻法四十六条的规定,只有在四种情况下,无过错方才能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而本案中,被告提起的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第三,被告系上海名牌大学本科毕业,有足够的能力找到一份报酬丰厚的工作,只是由于本身原因所以目前没有工作,并非由于其力所不能及的原因导致没有收入。虽然被告曾去医院就诊,但医院并未证明其丧失了劳动能力。因此,其提出的抚养费请求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经过双方代理人调解以及委托人的自愿让步,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考虑到法国不必然承认调解书,最终法院以判决书的形式解决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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