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军人离婚,承租使用的营房如何分割处理? |
|
|
| 日期:2006-11-29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本文知识产权归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转载,否则,我们将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 保护知识产权,让我们一起行动!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男,40岁,住上海市闸北区 被告:赵某,女,38岁,住上海市闸北区
原、被告于1984年认识并恋爱,后于1988年3月在成都市登记结婚。1991年育有一女。原告系驻上海某部队某部军官。婚后,双方性格不和,致使夫妻关系破裂。原告在部队有一处位于本市XX路XX弄XX号A室的承租公房,另外,因拆迁分得另一套公房,该房屋位于本市XX路XX号B室。原告现因无法与被告就两套房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故于2003年10月9日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病且依法分割两套公房的承租权。
审理结果: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在开庭调查辩论阶段后,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原、被告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闸北区人民法院以(2003)闸民一(民)初字第43XX号民事调解书审结此案: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离婚后,孩子随原告生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 三、本市XX路XX弄XX号A室由原告承租,并与孩子共同居住使用;本市XX路XX号B室由被告承租使用; 四、现在双方各自处的财产归自自所有; 五、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部队的营房如何分割。部队的房产与其他公房不同,只能住居,不能上市和出售。本案原告系军官,其有一处单位承租公房。此外,因拆迁还分有一处公房。双方对公房的使用权分割产生很大争议。经过代理律师与法官的努力,并征求房产单位的意见,最终双方以协议方式了解了此案。
|
| |
|
| [关闭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