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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

日期:2006-11-29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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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韩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尹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原、被告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被告行为出现反常现象,经常乱砸东西,胡言乱语,夫妻关系日益恶化。后被告被送至上海市某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 2003年6月,原告曾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因被告精神状态不是很稳定,因此原告撤诉。撤诉后,韩某又委托代理人到尹某的老家调查取证,并取得了被告户籍地派出所的证明和邻居的证言,证明在1996年以前,被告就经常出现行为反常、吵闹不休的行为,邻居都认为尹某患有精神病。


2003年10月,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宣告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原告诉称,被告在婚前就患有婚姻法上禁止结婚的精神疾病,在结婚时被告也隐瞒了病情,并且至今未治愈,故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


被告的父亲作为被告的法定代理人辩称,被告婚前根本未患病,是婚后由于被告经常打骂、虐待被告才导致其精神失常,至今仍在上海市某精神病科医院接受治疗。因此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应依法予以驳回。

审理结果:


上海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尹某结婚时隐瞒了自己患有婚姻法上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并且现在尚未治愈,因此法院做出判决如下:
一、 确认原告韩某与被告尹某件的婚姻关系无效。
二、 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略)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原告仅提供被告老家派出所和邻居的证明,并未进行司法鉴定,并且被告对此也予以否定,法院在此情况下认定被告婚前即患有精神疾病,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二审法院于2004年3月作出终审判决:
一、 撤销一审法院认定无效婚姻的判决。
二、 判决当事人双方离婚。
三、 维持一审判决关于孩子及财产分割问题的判决。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婚前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如何认定公民是否患有精神病?


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解释,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要根据司法精神病学专家或者医院的诊断、鉴定结果才能得知,在不具备诊断、鉴定的条件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精神状态,但是这要以利害关系人无异议为前提。


本案中,无论在上海还是在被告老家,均有机会对被告进行精神病鉴定,原告并没有做鉴定,在此情形下,如果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坚决不承认被告婚前患有精神病,法院不能仅凭原告提供的派出所和邻居证明就认定被告婚前患有精神病。一审法院在这一点上的把握是有不准确的。二审法院及时纠正了一审法院的错误做法,撤销了一审关于认定婚姻无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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