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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神志不清,丈夫以存在财产纠纷为由不履行扶养义务,法院将如何处理?

日期:2006-11-29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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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董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法定代理人:董甲,男,住上海市某区,系原告父亲。
被告:张某,男,住上海市某区,系原告丈夫。


原、被告是夫妻关系。2003年夫妻二人出现矛盾,原告遂搬回到父母家中居住,在此期间,原告精神状态出现反常现象,并被送到上海某精神卫生中心接受治疗。治疗期间共花费1.4万余元。被告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分两次分别向原告支付了6000元和2700元用于治疗。事后原告称只接到被告支付的2700元,并未收到被告6000元的汇款。


2003年,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扶养费。
被告辩称,被告已经支付给原告8700元用于治疗。并且原告先前还从被告账户内取走五万元用于其父董甲做生意用。因此被告拒绝再支付扶养费。


审理结果:


法院受理后经审理认为:原告先前已经从被告账户内取走五万元,此款足以支付原告的生活和治疗费用,因此被告无需再支付扶养费。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表示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病情恶化,原告父亲董甲作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


二审法院认为:对双方一审争议的6000元汇款以及从被告账户取走的五万元的用途及去向,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因原告本人现神志不清,其法定代理人又没有同原、被告共同生活,若让其举证,属于客观的举证不能。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为保障上诉人就医及生活所需,被上诉人应当先行支付医疗费。双方争议的其他财产可以等上诉人恢复之后再解决。


二审法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上诉人张某先行给付上诉人扶养费、医疗费一万元,该费用由上诉人法定代理人代为收取。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争议的问题在于:被告支付给原告的6000元以及原告先前从被告账户内取出的5万元的去向问题?


此部分争议事实,由原告的精神状态决定,无法提供证据,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原告属于客观的举证不能,若此时再让原告举证,承担举证责任,有违公平公正原则,因此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既满足了原告的治疗需要有保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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