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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居期间,“丈夫”死后的债务,“妻子”需要偿还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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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11-29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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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李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李某与程某2001年相识相恋,2002年双方在父母的主持下举办了“婚礼”,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没有领取结婚证。2003年生育一子。婚后双方共同经营一家建材批发店。2003年至2005年初期间,程某共欠建材供应商王某货款8万元。2005年3月程某患病住院,王某担心程某所欠的材料款落空,便把病危中的程某告到法院,要求程某偿还8万元的货款,同时向法院申请对程某的价值约6万元的建材进行财产保全。
2005年4月底,程某病重不治身亡。王某认为,程某与李某始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今程某病故,李某应该偿还“丈夫”程某的8万元债务,但遭到了李某的拒绝。
2005年5月,王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偿还上述8万元货款。 李某答辩称:虽然其程某举行了婚礼,并一直共同生活,但两人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备合法婚姻关系。而且在两人共同生活期间,经济上相互独立,因此,她对与程某共同生活期间所产生的该债务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庭审中,李某并未对其上述“与程某共同生活其间,经济上相互独立”的主张提供证据。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与程某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在双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所付的债务应当作为两人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庭审中,被告李某并未提供其与程某实行分别财产制的证据,因此法院对李某的这一主张不予认可。因建材店是在同居期间由双方共同经营,收入也用于共同生活,因此欠王某的材料款应当作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同居期间的经营债务是否应作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
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解释执行。该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同居关系解除后,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程某死亡后留下的这8万元债务是他与李某同居期间产生的,并且经营所得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这笔债务应为共同债务。虽李某称其与程某经济上相互独立,各自承担各自的债权、债务,但因为不能提供足够证据,所以没有被法院采纳,因而法院判决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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