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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六年后,前妻起诉要求给予经济帮助,法院如何判决?

日期:2006-11-29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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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尹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吴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原告尹某与被告吴某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好。1998年,原告尹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驳回了尹某的诉讼请求。1999年尹某再次提出离婚,这次吴某也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原居住房屋归吴某所有,吴某一次性补偿给尹某房屋补贴14万元。1999年8月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将双方的离婚协议书在民政局作了备案。


离婚后,居住问题成了尹某所面临的首要问题。住娘家、租房都不是长久之计,买房也不可能。这样的现状维持了六年。2005年, 尹某找到前夫吴某,要求让吴某支付其10万元房屋补贴。吴某不同意。


2005年3月,尹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给予经济帮助。尹某在诉状中称:当初原告在被告的胁迫、欺诈下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被告吴某取得房子产权,并补偿原告14万元。但是原告离婚后无处居住,被告补偿的14万元根本解决不了这一问题,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予原告经济帮助10万元,用以解决住房问题。


被告吴某认为:在办理协议离婚时,双方对房屋的处理,是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所以不同意再向尹某支付其他补贴。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尹某主张签订离婚协议时吴某对其进行胁迫、欺诈,而吴某对此不予认可,尹某亦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对此法院不予采信。法院最后判决:驳回原告尹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是否有权利再要求被告给予经济帮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告尹谋无法举证证明当初签订协议时被告吴某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并且起诉时距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早已超过了一年,因此她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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