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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法院判决男方为女方提供住房帮助,后男方私自换锁引发诉讼,法院对男方说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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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11-29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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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邓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赵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赵某与邓某原系夫妻关系。2002年3月赵某因为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同年4月邓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认为因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在原告提出离婚请求,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因此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是考虑到女方没有住房、男方尚在服刑,因此法院判决女方继续居住在二人婚姻期间居住的由男方承租的公产房的大间内,小间由男方居住。
2004年男方出狱后,以女方妨碍其正常生活为由擅自将门锁更换,致女方无法居住。双方在这一问题上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2004年5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妨碍。
赵某辩称:诉争之房为被告所有,邓某只是临时居住。且赵某已再婚,新婚妻子已怀孕,邓某再回来居住则给赵某带来不便。收回诉争之房是赵某的权利,不存在妨碍邓某的问题。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邓某的居住权受法律保护。邓某与赵某离婚时,法院考虑邓某居住困难,赵某又在监狱服刑的事实,判令邓某居住赵某承租之房的大间。现赵某单方更换门锁致使邓某无法继续居住。邓某是否丧失在该房屋居住的权利可由赵某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由此,法院判决:赵某将更换后的房门钥匙交给邓某,并不得妨碍邓某在该房居住。
收到判决后,被告不服,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值得关注之处在于男方是否有权拒绝女方继续居住? 律师认为:离婚时,考虑到女方没有住房,男方正在服刑,法院遂判决责令男方给女方提供住房帮助。男方出狱后如果觉得女方的居住给自己带来了不便,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让女方搬出,由法院决定是否应当责令女方搬出,男方不能不履行法院先前的判决,通过换锁的方式来拒绝女方居住。
律师提醒: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任何人不得违反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如果觉得判决书执行的客观条件已经改变无法继续执行,可以另行起诉要求法院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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