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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残疾,妻子弱智,离婚时法院判令丈夫给予经济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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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11-29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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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岳某,男,住江苏省某县。 被告:董某,女,住江苏省某县。
原告岳某与被告董某系夫妻关系。岳某下肢患有残疾,行走不便。董某是弱智,生活不能自理。1997年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1999年双方共同收养了一女孩。因为婚前缺乏了解,董某又是弱智,婚后沟通不多,双方一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为此岳某曾于2002年、2004年多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是法院认为董某生活不能自理,又无经济来源,离婚后无人照顾,故没有支持岳某的诉讼请求。
2005年岳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董某离婚。岳某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又无法进行正常沟通,致使夫妻间至今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曾两次起诉离婚,因种种原因均未获法院准许,现原告认为双方无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的可能,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养女由原告一人抚养。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均为残疾人,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因被告弱智,婚后又缺乏沟通,致使至今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原告提出离婚,法院应予支持。但是被告生活不能自理、无经济来源,原告应当给予被告一定的经济帮助。考虑到被告的精神状况,养女由原告抚养为宜。2005年6月,法院判决: 一、 准予原告岳某与被告董某离婚。 二、 养女由原告一人抚养,被告无需承担抚养费。 三、 原告给予被告经济补偿22000元。 四、 财产分割。(略)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值得关注之处在于:原告为残疾人,且生活困难,法院判决原告给予被告经济帮助是否恰当?
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标准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其中 判断“经济困难”与否的标准是: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依据上述规定,本案被告系弱智患者又无生活来源,符合“生活困难”情形,法院判决原告给予被告经济帮助是合法的。同时,法院也考虑到原告岳某也是一名残疾人,经济状况也不是很好,遂判决原告酌情给予被告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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