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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与患精神病的妻子离婚,法院判决丈夫给予经济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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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11-29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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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男,住重庆市某区。 被告:王某,女,住重庆市某区。
陈某和王某是邻居,从小就认识。2004年初,陈某通过媒人介绍与王某确立恋爱关系。半年后,在双方父母的操办下,两人办理结婚登记。婚前,陈某知道王某患有原发性癫痫病,但考虑到该病是间歇性的,不发病时,对正常生活没有影响,所以,陈某也没有太在意王某的病情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结婚后,王某仅在陈某家住了六七天,癫痫病就多次发作。每次王某发病,陈某都手忙脚乱。后来,陈某就把王某送回娘家,由她的父母亲自照顾。此后王某便长期住在娘家,陈某与王某的感情渐渐疏远。
2005年5月,陈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陈某与王某离婚。 被告未作答辩。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王某系身患原发性癫痫病的精神病人,其与陈某在双方父母操办下结婚登记,婚后几天即分居生活至今,尚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加上王某的病情至今仍未治愈。现原告陈某主张离婚,法院予以支持。但是被告王某现在正在患病期间,离婚后生活困难,陈某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2005年7月法院判决: 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原告陈某支付被告王某日后医疗费、生活费28000元。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值得关注之处在于:法院判令原告给予被告经济帮助是否恰当? 律师认为:《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本案中法院及据此条规定,判令原告给予被告经济帮助是有法律依据的。并且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在一方年老、多病、重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无经济来源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应主动承担扶养义务。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的,法院酌情判决对方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这也是夫妻互相扶养义务的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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