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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写下的“忠诚保证书”是否有效?

日期:2006-11-29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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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徐某,女,住山东某市。
被告:王某,男,住山东某市。


原告徐某和被告王某1997年9月结婚。婚后,王某与多名女子关系密切,夫妻感情日渐冷淡。2003年5月某日,徐某接到派出所的通知,称王某因与一位年轻女性赵某非法同居受到治安处罚。后徐某回娘家照顾病重母亲期间,王某便把赵某领回家公开非法同居。


2003年10月,徐某得知此事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审理过程中,王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并当庭承认了自己有过错。并当庭向路某亲笔书写了一份保证书称:“我保证今后不出现任何对不起徐某的事情,如果出现,家产放弃。”并且一式两份,分别交给了法官和路女士。考虑王某确有悔过表现,徐某便答应和好。


2004年2月,王某因在娱乐按摩场所嫖娼,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10天,并罚款3千元。


同年三月,徐某再次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且王某赔偿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千元,徐某还以男方王某出具的保证书为依据,请求按此约定分割共同财产。
王某未做答辩。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王某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存在过错,并导致夫妻感情的破裂,故离婚时女方可适当多分得财产。但是男方所写的保证书完全剥夺了男方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若以此分割共同财产,必然陷男方于基本生存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境地,故该保证书显失公平,法院不予认定。


对女方索要5千元精神抚慰金的主张,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该赔偿金应认定为精神损害赔偿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徐某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保证书是王某对共同家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料到签署保证书的后果,故该保证书对夫妻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审法院认为保证书剥夺了男方的财产所有权,使其生存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违反了民事意思自治原则;且男方有固定工作,身体健康,尚有充足的生活来源,原审法院认定保证书无法律效力是不正确的。因此而审法院依法改判: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徐某所有。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男方签署的“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此类协议通常被认为是“夫妻忠诚协议”,这类协议是否有效,是否违反民法公平平等的基本原则,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本案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态度也反映了实践中的这种矛盾。


律师提醒:在法律没有对此类协议的效力做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通常作为弱者的女方不可把全部的希望寄托在这一纸协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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