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经典案例电子书 >> 赔偿帮助篇 >> 正文
一方存在家庭暴力,另一方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

日期:2006-11-29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本文知识产权归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转载,否则,我们将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 保护知识产权,让我们一起行动!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乔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初期就经常为琐事争吵,发展到后来被告对原告大打出手。双方结婚两年后,孩子出生,但是因为抚养孩子及孩子教育问题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彼此间的争吵更加不断并逐渐升级,被告也更加频繁的殴打原告。
在被告多次殴打原告的过程中,原告共报警三次,有警察的出警记录为证;并且每次原告都到医院验伤,并将伤口拍照。由于忍受不了被告的家庭暴力,原告于2004年8月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3万元。


在原告起诉离婚期间, 被告还到原告单位吵闹,并在原告办公室拳击原告脸部,被原告同事拉开,被告又拿起桌上电话机向原告砸去。无奈之下,原告单位同事将原告藏至领导办公室,但是被告仍不愿离去,仍在原告单位吵闹,最终单位同事报警,被告才被强行带到派出所接收处理。后经医院检查,原告脸部软组织挫伤,并有多出其他组织损伤,经鉴定构成轻伤。

审理结果:


某区法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经常打骂原告。据110出警记录显示共出警四次,其中最严重的一次是在原告单位,被告对原告的伤害构成轻伤,并且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另外,原告还提供了医院验伤证明和伤口照片,所有证据都表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长时间对原告实施殴打行为,对原告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构成了婚姻法上规定的家庭暴力。因此,法院于2004年11月做出判决:
一、 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乔某离婚。
二、 婚生子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至孩子满18周岁时止。
三、 财产分割。(略)
四、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赔偿款5000元。


收到判决后,被告表示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乔某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要构成婚姻法上认定的家庭暴力,就必须是对家庭其他成员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偶尔的打骂行为不能构成婚姻法上所指的家庭暴力。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持续时间长(仅原告报警的次数就多达四次)并且还给原告造成轻伤的后果。被告还到原告单位吵闹,影响了单位的正常运作,并对原告的声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从以上几个方面看,被告的行为完全构成了婚姻法上认定的家庭暴力。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方有家庭暴力,另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另外,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的,另一方可以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因此本案中,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5000元是正确的。


律师提醒:在遭遇家庭暴力时,要向本案原告张某那样,懂得保留证据,以便日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报警、到医院验伤、将伤口拍照和请邻居作证都是不错的自我保护方式。

 
上一条新闻:
下一条新闻:
[关闭窗口]
本站服务
· 贾明军主任简介
· 吴卫义律师简介
· 赵宁宁律师简介
· 王小成律师简介
· 陆颖律师简介
· 徐洁律师简介
· 朱永香律师简介
· 付忠文律师简介
· 王悦建律师简介
· 200-500面谈咨询
· 离婚调解服务
· 案件代理服务
· 网上预约咨询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