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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子出轨,丈夫索要“污床费”,法院判决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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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11-29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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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林某,女,住安徽省某区。 被告:赵某,男,住安徽省某区。
原、被告是夫妻关系,两人1988年登记结婚。两人婚后发现彼此性格不和,赵某喜欢喝酒,每次喝醉之后都会与林某发生争吵,甚至对林某大打出手。2003年1月某日,赵某又喝醉了酒,回到家里还提着一瓶白酒,林某欲上前夺下酒瓶,谁知赵某突然用酒瓶砸向林某,被送到医院缝了4针。
出院后,林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赵某突然失声痛哭,希望林某不要离开他,并当庭表示以后不再喝酒,不再对林某施暴,并当庭给林某写下“以后我不再喝酒,不再打你了”的保证书。在众人的劝解下,林某同意不离婚。 但是,回到家中过了不长时间,赵某又旧病复发。林某实在无法忍受赵某的打骂,便经常向同单位朋友郑某倾诉这些遭遇,逐渐两人产生了感情,并一直保持着密切关系。2005年某日赵某在外面喝酒时,林某将郑某叫到家中。当赵某回来时,恰巧撞见了在床上的林某和郑某,此后夫妻俩开始分居。
2006年林某再次起诉离婚。赵某称离婚也可以,但是林某需要支付20万元“污床费”。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因性格不和,时常发生纠纷,夫妻不能和睦相处,并且2005年10月两人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法院予以支持。但是,赵某要求支付“污床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值得关注之处在于:林某有过错,赵某据此要求支付“污床费”是否合法? 律师认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几种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本案林某虽然是过错方,但是其并没有与郑某同居或构成重婚,因此不能成为赵某要求赔偿的理由,相反,本案因为赵某存在家庭暴力,而家庭暴力是法定的可以请求损耗赔偿的理由,因此反过来林某可以要求赵某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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