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经典案例电子书 >> 赔偿帮助篇 >> 正文
离婚后再要求法院认定对方重婚,法院不予支持

日期:2006-11-29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本文知识产权归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转载,否则,我们将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 保护知识产权,让我们一起行动!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女,住河北保定市某区。
被告:王某,男,住河北保定市某区。


王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96年登记结婚。2001年生育一子。2002年,王某外出打工期间,认识湖南姑娘张某。二人相识后建立起恋爱关系,2003年12月,国家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王某欺骗张某自己未婚。于是双方于同年12月21日在打工地办理了结婚登记,在登记材料中,王某按照新《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写有一个声明:本人王某,未婚等等。2004年10月,王某回到老家,通过法院诉讼与李某解除婚姻关系。


2005年1月,李某发现王某与张某的重婚事实,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该婚姻无效并要求王某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李某认为:重婚行为在我国婚姻法上是无效的,根据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的原则,该重婚应属于无效,故应宣告王某与张某的婚姻无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王某的重婚导致离婚,因此应对原告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审理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
一、 维持王某和张某的夫妻关系;
二、 由王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5000元;
三、 驳回李某请求宣告张、王婚姻无效的请求。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析:


本案让李某疑惑的是:重婚所形成的婚姻关系,在我国是自始无效的,为什么李某的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呢?


律师指出:李某的请求法院没有支持是合法的,而且是有法律依据的。


婚姻无效是我国修改后婚姻的新法规定。根据该法第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根据该法规定,王某与张某的婚姻,对王某来说应是重婚行为,但张某是无辜的。


关于无效婚姻的宣告无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我国的司法实际,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关于无效婚姻是否宣告无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出作出了规定。其根本的要求是起诉时该婚姻无效的情形仍要存在,否则不宣告无效,请求人的请求就不能得到支持。本案中,李某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时,李与王的婚姻已经解除,原来属于重婚的王、张婚姻,不再属于重婚了。也就是说,李、王婚姻的解除,使王、张婚姻属于重婚的情形已经消失。所以,法院据此司法解释,不宣告该婚姻无效,而维持王、张婚姻。

 
上一条新闻:
下一条新闻:
[关闭窗口]
本站服务
· 贾明军主任简介
· 吴卫义律师简介
· 赵宁宁律师简介
· 王小成律师简介
· 陆颖律师简介
· 徐洁律师简介
· 朱永香律师简介
· 付忠文律师简介
· 王悦建律师简介
· 200-500面谈咨询
· 离婚调解服务
· 案件代理服务
· 网上预约咨询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