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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订协议借夫生子,离婚时丈夫一妻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为由索赔被驳

日期:2006-11-29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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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丁某,男,住兰州市某县。
被告:赵某,女,住兰州市某县。


原告丁某与被告赵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但是一直未能生育子女,这一问题始终困扰着夫妻二人。后经检查,诊断为因丈夫丁某生理问题导致未能生育。受当地农村风俗的影响,二人觉得不能生育子女很丢脸,于是夫妻双方协商由妻子借“夫”生子。于是赵某2000年与他人生下一女,但孩子的出生并没有改善夫妻之间的关系,反而成了丈夫心中的疙瘩,即使妻子与第三人的礼节性的接触也会让丁某感到不舒服,两人矛盾逐渐激化,最终使夫妻感情破裂。


2003年,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同时,丁某主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赵某与他人发生婚外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婚姻法上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因此主张赵某支付原告损害赔偿1万元;鉴于女儿并非原告亲生,因此原告不抚养孩子,也不支付抚养费。


被告赵某辩称:同意离婚。但是被告当初“借夫生子”原告也是知道和同意的,因此不同意支付损害赔偿金。被告同意自行抚养孩子,无需原告支付抚养费。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协议虽违背公序良俗,但原告所为并不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过错行为之范围,故对被告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因原、被告对离婚没有异议,故准予双方离婚。因被告未与孩子构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故由原告抚养孩子,抚养费自行负担。2003年10月,法院判决:
一、 准予原告丁某与被告赵某离婚。
二、 孩子(姓名:XXX)由赵某抚养,丁某无需支付抚养费。
三、 财产分割。(略)
四、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赔偿?
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除此之外,一方要求损害赔偿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过错行为,因而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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