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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女与B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C男结婚,B请求离婚获准后,C又主张因女方重婚要求赔偿

日期:2006-11-29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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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任某,女,住江西某县。  
被告:陈某,男,住江西某县。


1995年3月任某与冯某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彼此很少沟通,夫妻感情淡薄,1996年双方开始分居。1997年任某认识陈某,双方很快建立恋爱关系,并于1998年又登记结婚。陈某对任某1995年曾与冯某结婚,并且现在婚姻关系仍未解除的事实不知晓。


2004年6月,冯某得知任某与陈某结婚并同居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任某与陈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收到法院的传票和诉状,陈某才得知上述事实。后冯某撤销了追究认某与陈某重婚罪的刑事诉讼,并以离婚纠纷重新起诉。2004年11月,经法院调解冯某与任某自愿离婚。


自从陈某得知任某曾与冯某结婚的事实后,两人感情便出现危机,经常为此事发生争吵,2005年任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陈某答辩称:同意离婚,但任某在与其结婚前,曾与冯某登记结婚,在任、冯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某通过隐瞒真相的手段又与陈某登记结婚,陈某认为任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婚,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任某支付被告损害赔偿金3万元。


对被告的要求支付损害赔偿的请求原告坚决不同意。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任某与冯某登记结婚之后,隐瞒了其已婚的事实,又与陈某登记结婚,任某的行为明显构成重婚。但冯某放弃了追究任某刑事责任的权利,并通过诉讼途径与任某解除了婚姻关系。由于前婚姻已经解除,重婚的事实已经消灭,后婚姻即任某与陈某之间的婚姻,随着前婚姻的解除就自动产生法律上的婚姻效力。陈某要求原告支付三万元损害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2005年10月法院判决:
一、 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任某离婚。
二、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陈某起诉时,被告任某是否还处于重婚状态,陈某是否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任某起诉与陈某离婚时,其与冯某成立的婚姻关系早已解除,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任某与陈某的婚姻关系就处于合法的状态,不存在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因而,任某与陈某之间的婚姻已从原来的无效婚姻转化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因此陈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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