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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定判离理由诉请离婚,法院通常判决不准离婚

日期:2008-02-14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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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梅某,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梅某与被告徐某1994年在工作中相识,1995两人登记结婚,并举行了隆重的婚礼。婚后双方感情很好,但是1996年女儿出生后,双方在照顾、教育女儿的问题上发生分歧,双方之间的性格差异逐渐显现。此后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2005年梅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多,婚后发现彼此性格差异很大。2003年底,双方曾协商过离婚的事情,但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双方达不成协议,此后离婚一事也不了了之,但是两人感情并为有所好转,所以现在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原、被告虽偶有争吵,但系由孩子教育原因所致,原、被告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况且子女也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审理结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并无根本性分歧,夫妻感情尚可,并未达到不能和好的地步,所以,法院2005年7月以(2005)静民一(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驳回原告梅某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的诉求。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析: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法院应当判离的情形(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因夫妻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故一般一审法院不会判离。原告在与被告无法达成离婚协议的情况下,即使双方心知肚明婚姻关系早已不能维系,但法院还是会给双方一次缓和的机会,这也是法院审理一审离婚案件的一般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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