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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将如何处理?

日期:2008-02-14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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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37岁,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王某,35岁,住址同上。


原、被告1990年1月自行相识并恋爱,1991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1993年2月12日育有一女。婚后因原告发生婚外情,于2003年6月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应诉时称夫妻感情很好,夫妻关系也一直很融洽,因此不同意离婚。


审理结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经审理,于2003年6月18日以(2003)徐民一(民)初字第27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  周某要求与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诉讼保全费4980元由原告周某自行承担。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方有婚外情,起诉到法院后,另一方坚持不离,法院是否判离?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除非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况,一般情况下,一方坚持不离,法院通常会给予双方一次合好的机会,也就是一般第一审判决不离。然而,在实践中,真正因为考虑夫妻感情尚可、坚持不离的情况是少的,大部分当事人不愿意离婚的原因在于以此作为庭审的技巧,给原告施加心理压力,以达到财产上受到照顾的目的。


这里面就存在一个互相牵制、相互制约的局面:


如果被告坚持不离,其好处是:以此给原告施加心理压力,使原告早日结束这段婚姻的目的不能达到,原告意识到这一点后,会考虑适当给予被告财产分割时的照顾,甚至是大的让步。


如果被告坚持不离,对其不利的是:一旦法院第一次审理不予判离,一般情况下第二次原告再次起诉法院判离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原告在耐心等到六个月后,再次起诉会主动得多,且财产早已转移或处理完毕,可以不再给被告财产分割上的任何照顾,被告所处的局面就会被动得多。


可见,原、被告双方存在着互相制约的平衡关系,这就需要双方当事人及律师好好把握一个平衡点,适时在双方都能接受的情况下,达成一个共识。任何一方都不能期望值过高,并适时地把握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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