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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难以忍受妻子的种种恶习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日期:2008-02-14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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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男,住乌鲁木齐市某区。
被告:李某,女,住乌鲁木齐市某区。


2001年4月,王某和李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并成为恋人,一年后双方结婚。婚后王某发现妻子李某有众多不良习惯。2002年9月,王某带着妻子到自己的朋友家里做客。李某趁人不备偷走了主人钱包里的信用卡,并在隔日取走了信用卡里的钱。警方介入后,民警经过调查抓获了李某,在王某的努力下李某才得以保释回家。
经过此次事件后,王某和李某开诚布公地谈了一次,最终王某原谅了李某,两人决定开始新的生活。但以后李某并没有改好的迹象,因为缺钱花,李某便经常离家出走,少则几天、多则几个月不回家。2004年年底,李某再次离家出走,至今没有回家。 2006年1月,原告王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且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被告失去联系,法院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因为有多种不良恶习,经教育后仍未有悔改表现。自2004年年底被告李某离家至今未归,对家庭不尽义务,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提出离婚诉讼,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因为被告离家出走,无法联系。因此法院于2006年5月做出缺席判决:


一、 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 夫妻共同财产暂不分割。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值得关注之处有两个:一是法院能否仅因为被告有众多恶习而判决离婚;二是在被告离家出走不能出庭的情况下,法院缺席判决是否恰当?


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之规定: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本案中,被告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因此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于法有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被告仍未出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是因为被告不能到庭,通常法院只会对双方的人身关系做出判决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不牵涉到财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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