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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婚七年未生育,妻子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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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8-02-14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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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女,住重庆市某区。 被告:薛某,男,驻重庆市某区。
1996年,王某经人介绍与薛某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经过3年多的交往,二人于1999年10月按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并同居。2003年1月17日双方在当地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证。此后几年,王某一直没有怀孕,为此事双方曾有过冲突和矛盾。期间王某曾到医院检查,结果自己生理上没有任何问题。后薛某前去做医学检查,结果为薛某在生育方面存在生理问题。随后夫妻二人曾四处求医,但还是毫无结果。 王某对此十分苦恼,觉得没有必要继续与薛某共同生活。2005年8月,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夫妻双方婚姻基础很好,夫妻关系也很融洽,只是暂时还没有孩子,但是今后经过治疗这一问题可以解决,所以坚决不同意离婚。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经过三年的恋爱才结婚,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双方也未曾有过其它矛盾。现在双方不能生育,虽是被告原因所致,但是不排除日后经过治疗康复的可能,因此,法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2005年10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一方存在生理缺陷,导致不能生育,另一方能否仅凭此要求离婚。
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至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意见中列举了十三种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其中并未包含因为不能生育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此本案中,法院没有认定夫妻感情破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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