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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月旅行妻子遭车祸致残,丈夫起诉离婚,法院判不离?

日期:2008-02-14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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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夏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李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原、被告2005年10月登记结婚,双方完婚后即赴云南蜜月旅行,旅行途中,原、被告双方乘坐的汽车跌入山谷,致使被告脊柱受损,高位截瘫。原告在这次事故中受轻伤。起初,原、被告双方始终相互鼓励,后来夏某精神压力过大,并不像先前那样对李某照顾备至,2006年1月,夏某连续几天未去照顾李某。同年2月,夏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原告诉称:车祸后李某性情大变,并经常对他辱骂和攻击,原告起初认为是被告心情不好,等病情稳定后这种状况会改善的,但是,被告对原告的态度并未逐步改善,反而更加恶劣,被告觉得两人之间已无感情可言,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被告辩称:虽然现在被告高位截瘫,但是双方感情很好,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现妻子已重残,更需要丈夫从生活上、精神上予以照顾,这也是《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应尽到互相扶助的义务。判决离婚不妥。从双方感情而言,也未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因此丈夫夏某应以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更多地关心帮助妻子。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值得关注之处在于:在妻子重残期间,丈夫是否可以提出离婚诉讼。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依照此规定有人认为在妻子重病时,丈夫负有扶养的义务,此时,如果丈夫提出离婚诉讼,即是不履行扶养义务,丈夫在此时不能提起离婚诉讼。


律师认为:法律只规定了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对于其他情形,法律并未规定禁止男方提起离婚诉讼,那么男方也就有权在妻子重病时提出离婚诉讼,这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和自由。但是,因为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妻子需要扶养的时候,丈夫理应承担抚养义务,这种义务表现为女方可以要求男方支付扶养费或者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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