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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以丈夫婚前携带乙肝病毒为由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

日期:2008-02-14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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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上诉人:王某,女,31岁,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上诉人:钱某,男,32岁,现住址同上


原、被告2001年相识并于次年4月在上海市闵行区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由于感情不和,于2003年5月分居。分居之前,王某发现被告钱某身患肝炎,结婚后一直在治疗,但在谈恋爱时,却未向其提及此事。钱某故意隐瞒身患肝炎是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同时也严重违反了夫妻之间忠实的义务。因此,王某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要求与钱某解除婚姻关系。


钱某在一审时辩称:肝炎不是婚姻法上规定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其是因为工作原因而与王某分居而不是因为感情问题。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也非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予判离的情形,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结果: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人之诉请,维持原判。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一方携带乙肝病毒能否成为法院判离的理由?
律师认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是指携带乙肝病毒的正常人。乙肝病毒是一种非致肝细胞病变的病毒,其本身并不直接引起肝细胞破坏,乙肝病毒携带者又称为健康乙肝病毒携带者。根据婚姻法规定:只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才不能结婚。而根据医学上的诊断,乙肝病毒携带者完全可以结婚,女性也可以正常妊娠和生育。


因此从法律角度讲,携带乙肝病毒并非不能结婚,也不是法定的判决离婚的理由。因此,一、二审法院并未因此判决原、被告离婚,也是符合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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