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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分居两年,一方要求离婚,法院不予支持

日期:2008-02-14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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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盛某,男,住大连市某区。
被告:徐某,女,住大连市某区。   

          
原告徐某与大学同班同学盛某经过4年恋爱,于2001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很好。后盛某因工作需要想出国留学、继续深造,并得到了徐某的赞同。2006年4月,盛某留学归来不久便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盛某诉称:原、被告双方已分居两年,感情完全破裂,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因此,要求与徐某离婚,请求法院准许。


被告辩称:原、被告是大学同学,1996年就相识,2001年才登记结婚,双方感情基础很好。即使原告出国,双方也保持沟通,彼此感情一直很好,并没有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

审理结果:


法院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因原告出国留学双方分居生活,但是双方没有原则性矛盾,并且被告诚意和好,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因原、被告双方是因为工作、学习原因分居,而非感情不和分居,因此对原告的“原、被告双方已分居两年﹒﹒﹒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的主张不予认可。2006年6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分居两年能否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律师认为:因为原告出国留学而导致双方分居两年的事实,不满足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无效无和好可能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双方离婚。要满足这一法定的判决离婚事由,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已经分居满两年的事实,二是双方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分居,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分居。本案原告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第二个要件。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如果夫妻双方感情不和要分居,最好签订一份分居协议书,并在协议书中写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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