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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称妻子婚前隐瞒病情要离婚,因无证据被驳回

日期:2008-02-14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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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男,住武汉市某区。
被告:郑某,女,住武汉市某区。


2002年3月,王某与郑某结婚。郑某怀孕后,在一次体检中被查出患有肝病,这一结过造成了夫妻间的冲突不断,双方经常因为郑某的病情发生争吵。王某坚持认为:郑某的病在婚前就患有,但是其一直隐瞒了这一病史,以欺骗的手段同原告办理了结婚手续。而郑某则坚持认为自己的肝病是婚后患的,自己婚前并未患病,更谈不上向王某隐瞒病情。双方彼此间的矛盾逐渐加深,夫妻感情日趋冷淡。2005年,王某以妻子郑某在结婚时隐瞒了患有肝病的事实,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被告郑某则辩称:被告是在结婚后才患有肝病的。不存在隐瞒病情、欺骗原告的情况。双方感情尚可,并且孩子还小,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因此坚持不同意离婚。
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均未提出有力证据予以佐证。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要求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妻子患有肝病,双方并无实质性的矛盾;王某认为妻子隐瞒婚前病史行为的陈述,并没有证据证明,因此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宣判: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郑某是否隐瞒了病情?隐瞒病情是否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


律师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女方在婚前确实患有肝病,并且在婚前原告对此也不知晓,那么法院会结合患病方的病情对家庭的影响、夫妻感情基础以及婚后夫妻感情状况等具体情况来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从而做出适当判决。但是本案中,双方特别是原告并未举出有力证据证明其主张,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原告理应对自己的主张首先举证,如果举证不能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律师提醒:虽然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强制婚检制度,但是新人们还是要本着对自己和对他人负责的态度,自觉做婚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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