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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领取结婚证的近亲婚姻关系,无论经过多少年,该婚姻关系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日期:2008-02-15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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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田某,男,住上海某区。
被告:邓某,女,住上海某区。


原、被告系嫡亲表兄妹关系,双方于1991年11月通过关系到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一年后双方生育一女。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双方彼此矛盾逐渐加深。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2005年原告向上海市某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宣告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双方所生之女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提供生活费;双方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被告住房问题自行解决,原告愿意给予被告一次性经济补偿5000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确系嫡亲表兄妹关系,但双方结婚已有15年,如果法院宣告双方婚姻无效不合情理。夫妻感情破裂是事实,被告也同意离婚,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因被告是外地户口,在上海没有住房,因此要求原告解决被告的居住问题。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婚姻法上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应当认定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法院在听取了双方婚生女愿意随被告生活的意见之后,认为应当尊重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女儿应由被告抚养。因被告在婚姻关系宣告无效后无房居住,属于法定的生活困难情形,原告应给予被告一定的经济补偿。2005年7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 宣告原告田某与被告邓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二、 婚生女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孩子18岁时止。
三、 原告田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一次性给付被告住房补偿款4万元,被告在收到前项钱款后7日内迁出现住房,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撤销一审法院关于支付被告经济补偿款4万元的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原告给付被告住房补偿款4万元的做法是正确的,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应当由法院宣告无效还是判决离婚?法院判决原告支付被告4万元住房补偿款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其中第二项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果有法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而结婚,即使通过其他手段取得结婚证,在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就应当宣告该婚姻关系无效而不是判决离婚。
另外,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后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经济帮助,而无房居住就属于法定的生活困难情形。依据此规定,法院判令原告支付给被告住房补贴4万元是正确的,并且考虑到上海的实际消费水平,4万元的补偿款在数额上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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