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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儿初中升高中,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法院如何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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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11-28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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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胡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胡甲,男,住上海市某区。
原告胡某系被告胡甲之女,现年十六岁。胡甲与郑某1988年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生育一女胡某。胡甲与郑某结婚后由于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日益淡薄。2000年胡甲与郑某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胡某由郑某抚养,胡甲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抚养费应于每月20日前存入指定账户。
2005年原告升入高中,因学费增加,胡甲与郑某当初约定的600元抚养费不足以维持胡某的正常学习生活,胡某便向胡甲商量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胡甲却以当初已经约定好抚养费数额为由不同意增加抚养费。双方协商不成,2005年11月胡某将胡甲告上法庭,要求增加抚养费至800元。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随着胡某年龄增大及学级变化,原约定的抚养费数额已不能满足胡某目前的生活和学习需要。现在胡某要求父亲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其请求数额适当,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被告胡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胡某抚养费800元。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胡某升学导致花费增多可否成为其要求增加抚养费的理由? 律师认为: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而究竟什么时候是必要的,什么样的请求又是合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此作了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本案原告因为升学原因导致花费增多,这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第二项,因此法院判决胡甲支付800元抚养费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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