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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巨额出国留学费用,父母是否要承担?

日期:2006-11-28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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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董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吴某与董某1981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间一直恩爱有加。1984年3月双方生育一女。女儿的出生更是给这个家庭增添了不少乐趣。一家人其乐融融。但是后来,董某经营的企业因为种种原因倒闭,破产后的董某整天垂头丧气,并逐渐迷恋上了赌博。吴某第一次发现董某赌博时,很是恼火,双方还为此发生过争执。此后董某仍未改正恶习,依旧整天赌博,不但未向家里交过一分钱生活费,对两个女儿也不闻不问,夫妻感情日渐淡薄。


2001年4月,在读高中二年级的女儿与吴某商量要出国留学,吴某为了女儿的前途,同意供女儿到澳大利亚上学。后吴某向亲朋好友借款,凑足了女儿出国留学的费用。2002年4月,年满18周岁的女儿飞赴澳大利亚语言学校(高中)学习,2004年1月,又到澳大利亚布里斯本天主教大学就读。


在女儿出国留学期间,2005年10月,吴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董某承担供女儿出国留学所负的债务。


被告答辩:同意离婚。但是孩子出国留学的费用是发生在孩子已年满十八周岁之后,这笔费用不在自己应当支付的抚养费范围之内。并且被告现在下岗失业在家,也无力支付该笔费用。因此主张不承担此部分费用。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女在2004年1月前出国读高中时,虽已成年但仍为不能独立生活者,吴某为了供其读书所举的8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清偿,而读大学所举的其他债务则不予认定。
接到法院上述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值得关注之处在于:出国上大学的费用,父母是否应当承担。
律师认为:正如本案法院的判决一样,对尚在高中及高中以下阶段就读的未成年子女,父母仍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是对已经上大学的子女,父母就没有继续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有明确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在大学就读的成年子女不属于上述所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没有义务再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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