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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否认孩子为其亲生,如何做亲子鉴定?

日期:2006-11-28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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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董某,女,32岁,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Davis,男,41岁,英国国籍,现住英国。


原、被告1999年因工作关系相识,原告在一家外资企业就职,被告为该公司副总经理。1999年9月,原、被告在上海登记结婚,2001年5月,育有一子。2001年初,被告返回英国。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逐渐淡漠,被告提出分手,经过慎重考虑,原告于2003年7月22日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3000元人民币。被告提出,其在女方怀孕之时,根本没有和原告生活在一起,没有与其同房。现孩子与其长像根本不像,因此,被告认为孩子并非其亲生子。因此,被告同意离婚,但拒绝支付孩子抚养费。

审理结果: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进行了案件的审理。在开庭调查辩论后,经原、被告协商后,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2003)杨民一(民)初字第11XX号民事判决书审结此案: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黄英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人民币15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事实焦点在于,孩子到底是不是被告的亲生子。
为了查明事实,经代理律师提议,法院委托上海市血液研究中心亲子鉴定研究中心对孩子与被告的关系进行了鉴定。经过抽血化验,二周后,鉴定报告显示,被告是孩子的亲生父亲。随后,原、被告就孩子抚养问题进行了协议,最后定下一千五百元每月的抚养费,以判决的形式结束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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