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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服刑期间离婚,子女以及抚养费问题如何解决?

日期:2006-11-28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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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向某,女,住中山市某区。
被告:曲某,男,住中山市某区。


原告向某与被告曲某1999年登记结婚。 婚后,曲某与朋友一起开了家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曲某开始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利益,多次诈骗其他企业钱财,且数额巨大。2005年,曲某东窗事发,被依法判处15年有期徒刑。


入狱后不久,向某便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两个孩子(一男一女)由自己抚养,被告曲某支付抚养费。
被告未作答辩。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为被告曲某被判刑入狱,夫妻感情受到严重影响,现在原告向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因被告正在服刑,无法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因此孩子应由原告向某抚养为宜,法院判决:
一、 准予原告向某与被告曲某离婚。
二、 两个孩子由原告向某抚养,被告无需支付抚养费。
三、 财产分割。(略)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原告对第二项判决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女儿由上诉人向某抚养,儿子由被上诉人曲某抚养。在被上诉人出狱前,儿子随上诉人向某生活,被上诉人曲某应于出狱后一年内以每月3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儿子的抚养费给上诉人向某。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值得关注之处在于:一方尚在服刑,另一方提出离婚,孩子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支付问题如何处理?


因为一方尚在服刑,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所以通常法院不会判决孩子由服刑人员直接抚养。但是抚养费如何支付却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有人认为,服刑人员没有经济来源,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因此可以不必支付抚养费。但是从法律角度上讲,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法律并没有规定尚在服刑人员可以不履行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没有经济来源,可以从离婚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相应的比例,作为孩子的抚养费。如果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支付抚养费,可以从个人财产中划出相应部分支付。


律师提醒:尚在服刑、没有经济来源,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可以考虑适当降低,但不能据此不履行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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